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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二)
发布日期:2021-03-24
作者:四川腾达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做好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等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下列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
        (一)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
        (二)对社会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并具有相关营业执照的建筑业企业或其所属分支机构。
        第二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的行业确认,按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区域划分如下:
        (一)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由该城市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协会或建筑业协会负责行业确认;
        (二)跨城市但未跨省(自治区)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由该省(自治区)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协会或建筑业协会负责行业确认;
        (三)从事铁路、公路、电力等专业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业企业,既可以通过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也可以通过企业注册地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协会或建筑业协会申请行业确认;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行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行业确认,具体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负责承办。
第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行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申请行业确认,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300万元以上;
        (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施工机械不少于30台套或不低于1200千瓦;
        (四)维修保养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
        (五)经过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专业技术维修工人不少于9人;
        (六)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证书;
        (七)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
        (八)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地级以上城市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协会或建筑业协会,以及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可以参照上述条件,制定本区域或本行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的行业确认条件,并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备案。
        第四条  申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请表(附件一);
        (二)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有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起重机械等特种机械设备检测报告。
        第五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行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的行业确认程序是:
        (一)企业向所在地区或所在行业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协会或建筑业(建设)协会提出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协会或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
        (三)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果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核准后,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颁发行业确认书。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地级以上城市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协会或建筑业协会,以及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对经行业确认后的企业,在颁发行业确认书后1个月内,应当将其结果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备案(备案表见附件二)。
         第七条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行业确认书(正、副本)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地级以上城市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协会或建筑业协会,以及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按照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行业确认划分,分别负责相应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动态管理。动态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二)受理投诉并核实情况;
        (三)对违规企业由其行业确认的协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的企业,将给予书面警告,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网、中国建筑业协会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要收回行业确认书,予以公告,并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出租不合格的、报废的、国家明令淘汰的机械(机具)的;
        (二)不按合同约定为承租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被投诉并被查实的;
        (三)出租方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未持相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的;
        (四)降低出租机械完好标准和服务质量,低于成本压价搞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秩序的;
        (五)违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六)申报资料弄虚作假,骗取行业确认书的;
        (七)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组织制定《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自律公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和地方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协会或建筑业协会,以及有关行业建设协会的行业确认工作,要接受企业和社会的监督。中国建筑业协会受理相关的投诉。
        第十一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和地方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协会或建筑业协会,以及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行业评价活动。其信用行业评价的主要内容为:
        (一)企业评价:企业管理水平;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完好状况;对已出租机械设备的故障排除、维修和定期检查;合同履约率;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情况等。
        (二)用户评价:承租方对企业履约情况及服务质量的评价、投诉情况。中国建筑业协会可组织建筑业企业定期对租赁企业进行满意度调查或抽查。
        (三)社会评价:社会投诉及处理情况,包括对出租机械的环保、节能等措施;受表彰或处罚情况;有关机构的评价或认证情况。
        第十二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组织制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协议书;
        (二)通用条款(适用于各类机械租赁活动和各类租赁企业);
        (三)专用条款:按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以及模架等分类。 
        第十三条  建立以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网为核心的全国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服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结果;
        (二)租赁企业违规处理以及收回行业确认书情况;
        (三)提供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供求信息及租赁价格行情;
        (四)提供法律咨询;
        (五)推介新机械、新产品、新技术。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网要与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会员单位网站实行链接,或建立企业网页,为租赁双方提供快捷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要组织制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培训办法,报中国建筑业协会批准后实施。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
二○○七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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